本文转自:人民网
案例
小明和小红因感请不合,准备协议离婚。期间,小红得知小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存了三万多元 “私房钱”,都是小明炒股的收益。小红认为这笔钱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小红的要求合法吗?
以案说法
合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