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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该如何维权?(3)
更新时间:2022-08-11

在赡养老人这件事请上,并非只是老人子女个人的义务,作为赡养人的伴侣,也需要协助赡养人尽到赡养义务。在本案中,当吕某和冯某与儿子小吕共同生活期间,老人的儿媳也应当帮助小吕对两位老人进行抚养。

若是老人的子女同样属于生活能力受限的困难群体,那么赡养老人的义务可以由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单位或组织履行这一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在赡养老人期间,小吕占用父母的老房子以及与父母发生冲突并将母亲的牙齿打掉等,对冯某的身体和经神均造成了伤害,便属于对老人的歧视、侮辱、虐待老人的行为,那么,作为老人的子女,小吕便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冯某与吕某二人均已年迈,失去了劳动能力,且身患疾病,独自生活比较困难,那么他们的子女也应当在赡养老人期间让老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而在这一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三名子女共同承担,若是不承担赡养义务的,也应该承担赡养老人的赡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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