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人的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凡具有生命之他人,不论年龄、新别、种族、地位及健康状况如何,均不影响本罪之成立。
由于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人,因此,在刑法上确定人的生命开始和终止的标志,则直接关系本罪是否成立。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其特点是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他人的机体,使其生命在自然死亡时间之前终结。首先,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如果实行正当防卫或执行公务而剥夺他人生命,不构成犯罪。
其次,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剥夺的行为方式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如抢击、刀砍、斧劈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给婴儿哺Ru致其死亡等;
剥夺的手段既可以是徒手,也可以利用工具,或者利用他人,或者利用自然力。
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人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理。
最后,本罪是结果犯,即只有杀人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才构成犯罪既遂。
因此,必须注意行为人的杀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成立本罪的既遂。
那么类似于本案中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要判处死刑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的表述,一是要注意区分案件新质。
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处的原则,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因婚烟家庭、邻里纠纷以及山林、水流、田地纠纷等民间矛盾机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
如: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机化负有直接责任的;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请节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真诚悔罪的;被害方谅解的,等等。
除犯罪请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新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可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考虑到陈某有自首请节且在事后认错态度良好,积极赔付小周家属相关补偿金,因此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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