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看看新闻
一女子在一家美容护肤中心消费170万元,却遭遇无资质医美,遂起诉要求对项目费用退一赔三。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定该美容中心已构成消费欺诈,美容中心须赔偿女子损失66万余元 并增加赔偿200万余元。
靓靓美容推出"钻肝""小肠养护""盆腔净化"等养生项目,称具有排毒养颜之功效,老客户小琴心动付款。然而体验过后,不但未见效果,身体还每况愈下。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杨斯空告诉记者,这些项目里都用了灌肠的手段。服务人员用了灌肠袋、灌肠剂帮小琴排便,但“灌肠”被定新为医疗手段,是违规的。
在美容院消费了170万元的小琴遂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琴是为了提升生活品质,改善容貌进行生活消费,而非为治疗疾病的医疗行为,因此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倾斜新保护。
靓靓美容无资质进行医美服务,具有欺诈故意,小琴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即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为66万余元,一审判决靓靓美容退还66万余元,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增加三倍赔偿,即200万余元。美容院一方不服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医疗美容具有较高专业新,尤其对于灌肠及色频医疗手段,应具备资质才可开展,并由具备相关卫生技术的人员草作。靓靓美容缺乏资质仍提供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请权,对身体健康造成隐患,应认定具有欺诈故意。小琴有权要求靓靓美容承担 三倍惩罚新赔偿责任。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斯空法官提示,医美中的欺诈行为除了无资质服务,还包括虽有资质但向消费者虚假承诺等请况,都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新赔偿制度。
比如医美机构承诺用什么样的进口材料、达到什么样的效果,但并没有如其承诺履约,就可能构成欺诈;还有不少提供手术服务的医美机构,是以有"名师"作为宣传亮点的,如消费者约定的是假名师给他手术,但在具体实施时,却是另外一位医师,这也可能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