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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女子共处一室被疑出轨,妻子争执受伤,两人赔10万获谅解
更新时间:2022-07-07

福建福州女子石某某怀疑丈夫出轨,便与另一女子发生争执,后者离开后,石某某衣追上去被丈夫阻拦,与丈夫争执推搡时,石某某手腕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事后,丈夫林某甲与另一女子刘某某赔偿石某某10万元,取得石某某谅解。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认为,林某甲犯罪请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社会危害新不大,决定对其不起诉。

内容显示,被不起诉人林文甲,男,1967年生, 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福州市晋安区。

2020年8月14日13时许,石某某回到福州市晋安区某小区平房暂住处,发现丈夫林某甲与一女子刘某某共处一室,怀疑二人关系不正常,遂上前殴打刘某某,刘某某被打后也击打被害人石某某的肩膀、手臂等处。

刘某某离开后,石某某衣追出,林某甲上前阻拦,双方发生争执推搡,互相用手打对方,其间石某某双手抓住被林某甲衣领,林某甲为挣TUO,双手抓住石某某手腕往外掰开,造成石某某右手腕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外伤致右尺骨经突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林某甲和刘某某赔偿石某某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公安机关查证,现林某甲与石某某仍共同居住,关系和睦。

检察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请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社会危害新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潇湘晨报记者 蒋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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