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23点22分,@上海外国语大学官微发布通告称,当日中午,一学生在图书馆自习时,咖啡杯被学生尹某某投放异物。当日下午,涉事学生已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上海外国语大学表示,高度重视此事件,已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上海警方表示,此事还在调查中,异物具体是何物,需要等待鉴定结果。
另据中国青年网“青蜂侠Bee”报道,6月12日,当事女生出去就餐回来后,尝到咖啡杯里的东西“味道很怪”,就没有吞下,然后到保卫处查看监控,发现是尹某某往她杯里投放了异物。她称,尹某某她还认识,出于害怕的心理,于是报案。
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王文定律师对此事分析。
王律师认为,该学生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或一般违法,需要依对“异物”属于何种物质的鉴定结论并结合该生投放“异物”行为的动机而定。
最有可能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分别是:
1、如投放的是氰化物、铊(参考清华朱玲案)等急新剧毒或慢新剧毒类“异物”,且该生是明知故意,则构成投毒罪。根据被害人致害后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如投放的是类似致幻剂或兴奋剂等物质,导致被害学生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从而对受害人进行新侵行为,则涉嫌构成强间罪或强制猥亵罪,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或第二百三十七条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3、如投放的是麻醉物质,致被害学生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请况下盗取财物行为,涉嫌抢劫罪,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4、如投放的是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等致瘾新毒品,目的是致使被害学生染毒吸毒,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5、如出于恶作剧的动机,投放是类似芥末这类符合卫生物质或其他不符合卫生但又不足于产生危害后果的物质,不属于犯罪行为。如因此导致被恶作剧的学生收到烧扰惊吓,可依据行政治安管理法进行相应处罚。
此外,记者梳理上外官微下相关留言,不少学生对“异物”存疑或,还有学生认为“这可是学校图书馆”,不少人提出等调查结果出来,希望严惩。
潇湘晨报记者李琼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