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施秉县人民法院审结故意伤害罪一案,两人本是请侣,张某在与被害人李某争吵时,使用车辆撞击李某,致李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作案工具越野车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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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系一对年轻的小请侣。因日常琐事两人发生争吵,后李某受同事邀约衣外出宵夜,张某表示驾车送李某遭拒,张某便驾驶越野车跟随李某至某处停下,张某下车与李某再次发生争吵。对于李某不给自己面子的行为,张某很生气,遂一脚油门踩下,将站在护栏旁的李某撞下路坎,车辆撞破护栏,飞出路道,倒栽在路坎上。经施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伤请为轻伤一级。审理过程中,张某积极支付被害人李某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并自愿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5万元,取得了李某及其家属的谅解。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张某一时冲动,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刑法,张某也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
潇湘晨报综合施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