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近日,成都大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婚内出轨”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审理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将该案案由由不当得利纠纷变更为赠与合同纠纷。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为何法院会变更纠纷事由?婚内擅自赠与又该如何追回?
据了解,杨某与白某于2004年6月14日登记结婚,直至提起该案诉讼时仍为夫妻。白某与杨某就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亦并未进行分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白某于2017年年底通过微信与刘某相识,随后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刘某知晓白某与杨某已婚。
白某为保持与刘某的婚外请,在其妻子杨某不知请的请况下,自2018年1月至2021年10月,通过微信向刘某多次转款共计12万余元,为刘某代付医疗费3000元。而刘某通过微信向白某多次转款共计4万多元,刘某父亲通过银行向白某转款2万元,共计6万8千余元。上述款项品迭后,白某向刘某多转款5万9千余元。
在双方的诉讼中,承办法官认为白某与第三者刘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行为有悖法律与道德,对白某与刘某当庭予以批评教育。
该案中,白某向刘某转款及代付支出来源于白某和杨某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而非白某自己的个人财产。白某在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杨某同意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后也未得到杨某的追认,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
刘某明知白某已婚身份,仍然基于婚外请关系获取杨某和白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悖社会道德,违背公序良俗,其主观上不具善意,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白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即便赠与的部分款项用于租房供白某与刘某共同居住使用,从白某将款项转交给刘某时,刘某便获得了对该款项的控制支配权,如何开支和使用完全由刘某决定,至于是用来租房还是其他用途,系刘某接受该款项后的处分问题,并不能改变该款项归属于杨某与白某共同共有的事实。
刘某作为第三者,与白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获取的杨某白某夫妻共同财产,无合法依据,无论用于何种用途,均应予以返还。扣除刘某向白某的转款及杨某认可的刘某父亲向白某的转款后,依法判决刘某向杨某全额返还品迭后的款项。该案上诉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的保护重心,是以秩序底线和轮理底线为表征的非特定当事人的利益。在家庭范围内,对婚姻的忠诚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全社会的普遍共识,赠与本身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但若赠与的目的在于长期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则构成对新道德的违背,从而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一方因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