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皖西日报 本报讯(徐亮)2月13日,裕安区法院独山法庭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进行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与信任,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原告杨老太系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四被告的母亲,今年81岁,老伴于几年前去世。因年事较高,行动不便,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杨老太急需子女照顾赡养。然而,四被告在原告摔伤治疗期间,因赡养事宜产生分歧。经多次调解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共同赡养老人,轮流照料老人日常生活,每人每年照料三个月。
“我是女儿,不能跟儿子同样尽赡养义务。”“母亲的治疗费用我没有比大哥付出的少,我有异议。”针对被告提出的疑虑,承办法官组织双方来到法院,耐心地做判后答疑工作。承办法官从法理和请理的角度出发,先是对子女没有赡养好母亲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然后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相关内容,对子女法定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等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最终,被告纷纷表示,要自觉履行判决书中的赡养义务,让母亲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