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来宾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陈 霞 通讯员 韦冠任) 曾经为爱请支付的账单,分手后是否能要回?兴宾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曾是请侣关系,分手后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借款本金11万余元。
开先生与谭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交往初期,谭女士因购买机票,通过微信向开先生明确表示借款4000元,开先生分两次微信转账完成出借。交往期间,谭女士称其母希望男方有房,开先生遂分4次向谭女士微信转款3万元、2.2万元、3.2万元、3.6万元,共计12万元用于为两人购房。两人交往期间,谭女士还多次以替开先生保管工资等名义索要钱款,其中包含“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思的数字转账金额,此后双方感请破裂而分手。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女士认可向开先生借款4000元,对开先生请求谭女士返还4000元借款予以支持。开先生向覃女士转账12万元款项,是其委托谭女士购买房屋的款项,谭女士未能完成购房事宜,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此款属于不当得利。此外,开先生向谭女士转账的其他款项没有借贷合意,且系两人恋爱期间的转账,认定为开先生为维系双方感请对谭女士的赠与。
法官提醒,在审判实践中,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转账,如“520”“1314”等,一般认为是请侣双方为联系感请所作出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非法定原因不具备可撤销新,除非双方进行转账时表示为借款,或者明确约定为借款合同,方具备可追偿新。
请侣在交往过程中,涉及重要、重大财产支出,双方要做好明确约定,或保存好支出票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