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黔西南日报
【基本案请】原告张某某诉称,2021年王某某及妻子尤某向其借款10万元用于共同生活所需,约定月利息为2分,并提供转款给王某某银行卡的转款记录,但王某某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王某某及尤某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尤某辩称,从未向张某某借过任何款项,借条上并没有尤某签字,且也未收到张某某交付过任何款项,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张某某对尤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某认可向张某某借款的事实。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其在借条上没有签字亦无借款合意、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借条上没有尤某签字,张某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尤某事后追认或者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本案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某某个人偿还案涉款项。
[评析]
民间借贷有很大一部分是发生于熟人之问,亲戚朋友之间,双方经济交往密切,因为对法律认知的局限新,有的借贷行为的发生并不规范,往往出于面子上过不去,或者嫌麻烦,亦或者理所当然认为关妻一方借款必然应该夫妻共同偿还,故而未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后续也未要求夫妻另一方进行追认,加之由债权人举证证实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的举证难度较大,最终导致一旦发生纠纷,就难以主张未鉴字未追认的一方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例由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 石鑫 王旭东提供)
栏目: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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