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请:李某(女)与刘某(男)于1993年登记结婚。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逐渐深入了解,发现双方在新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较显。2019年4月13日,男方发现女方存在出轨行为,女方随即向男方出具了承诺书:“如果再做对不起家庭的事,承担10万元债务、净身出户。”后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感请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新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规定: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本案中,李某罔顾配偶感受,婚内常年出轨,造成对方较大的经神伤害,违背了公序良俗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种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属于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在分割财产时少分、并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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