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新民晚报
市民求助:
母亲承租的公房被征收。征收之后,单身的弟弟因病亡故,弟弟的征收利益应不应该分割呢?为此,哥哥赵先生与妹妹赵某发生了争执。
盛女士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子赵先生、次子赵某某、小女儿赵某。盛女士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一开始兄妹三人和盛女士均在系争房屋中实际居住。1980年3月,赵先生结婚,生育了小赵,后赵先生离婚,小赵由赵先生抚养。老二赵某某一直未婚。赵某1985年4月与龚先生结婚,生育一女小龚。1995年9月,赵某与龚先生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小龚由赵某抚养。离婚后,赵某、小龚均搬回系争房屋居住,户口随之迁回。
母亲盛女士晚年患上阿尔茨海默病,生活不能自理。赵某对母亲不管不问,照顾母亲的责任都落到赵先生一人身上。居委了解请况后,指定赵先生为盛女士的监护人。
2021年8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赵先生代表母亲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430万余元。截至征收前,系争房屋有盛女士、赵先生、小赵、赵某某、赵某、小龚六人户籍在册。2021年11月,赵某某病逝。赵某母女找到赵先生,要求分得征收补偿款。赵某提出的分割方案是:赵某某已亡故,他是单身,没有子女,因此没必要对他的份额进行分配。母亲生活不能自理,母亲的份额不应由赵先生一人掌握,应在兄妹二人之间均分,所以,征收款应该由赵先生、小赵获得一半,她自己和女儿获得一半。对此说法,赵先生不能接受。当赵先生找到征收方要求支付征收款时,却被告知,征收款的一半已经被法院冻结。此时,赵先生才知道赵某和小龚已经将母亲和自己以及自己的儿子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征收款的一半。律师帮忙:
赵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我们。我们详细了解了案请,认为赵某关于平均分割征收利益的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征收补偿款应在原被告之间按照1:2的比例分配。首先,老二赵某某户口在册,长期在系争房屋中居住,应为同住人。其在征收之后死亡,征收利益中应该有属于他的份额。他虽然已经亡故,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母亲是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属于他的份额应该由母亲盛女士继承。其次,盛女士是公房的承租人,有权参与分割征收利益。盛女士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她仍有民事权利能力,其利益应该受到保护。在盛女士去世之前,任何人不经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其财产。当然,因盛女士的监护人是赵先生,所以,盛女士的份额包括她从赵某某那里继承的份额,都应该暂由赵先生保管。为了盛女士的利益,赵先生有权随时支配。
后赵先生和小赵、盛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我们向法庭陈述了我们的法理依据,被法院采纳。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我们的分析判断相吻合。被告盛女士系承租人,且年老体弱,身患重病,可适当多分。赵某某于征收之后死亡,属于他的征收利益由其母盛女士继承。赵先生和小赵、盛女士三人最终分得300余万元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案件以被告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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