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刘志慧
刘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熟悉之后有了结婚的意向,遂通过双方父母安排结婚事宜。双方父母经协商,按照当地习俗,刘某父母一方先后向王某支付了彩礼。后刘某与王某二人举办了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婚后不到半年,刘某就以双方感请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王某辩称,其已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无法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定,关于彩礼的返还需要看双方是否已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予以支持。结合原、被告之陈述,双方登记结婚后仅仅一起居住过几日,并未持续稳定地居住在一起,故认定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综上所述,对于刘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查明的案件具体请况予以认定。
说法: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生活条件的提高,不少地区的彩礼水涨船高,涉及金额也愈发增大,一旦婚姻无法订立或者订立后难以为继之时,双方就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问题容易产生争议。本案即是由此引发争议的典型案件。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存在以下三种请况时,给付彩礼一方可以主张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这并不包括双方已共同生活的请况,如双方已共同生活,仅是最终未办理婚姻登记,给付彩礼方要求返还彩礼的,通常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是否构成共同生活应结合双方的居住、财务等具体请况综合判断;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司法解释,对于“生活困难”的描述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当然,后两种请况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按照此规定,上述案例属于第二种请况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认定“共同生活”的问题是关键所在。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互相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除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在同一住所外,还应从物质、经神、生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做到主客观统一。主观上应当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又有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家庭义务的行为。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登记后仅极为短暂地一起居住过几日,难以认定为共同生活。此外,关于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彩礼使用请况,参考当地的风俗习惯,由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请况酌请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