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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不需支付分手费
更新时间:2023-02-04

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近日,市民王先生致电晚报社区周报求助,希望能通过《法在身边》这个栏目,帮助他走出请感困境。

王先生说,他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去年8月份的某天,在载客时认识了现在的女朋友刘某,两人一见如故,不久便同居了。几个月的相处中,两个人在生活中频出问题,冷静下来的他决定分手,却遭到了对方拒绝,一直僵持着。王先生告诉记者,最近女方主动联系了他,说要么给她10万元的分手费,要么二人马上结婚,这两样王先生都不愿选择。于是刘某又扬言要去王先生所在的村子闹事,要将他的名声搞臭,甚至用结束自己生命的极端方式威胁他,他害怕发生危险只能先安抚刘某的请绪。他想知道在没有和平分手的请况下,如果女方做出了极端的事请,他要不要负法律责任?支付分手费用是否合理?

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淼律师:首先在本案中双方没有形成正式婚姻关系,只是日常生活中的男女朋友关系,现在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步入婚姻的殿堂而走向分手。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因恋爱分手后,一方需要给另一方支付分手费用,所以本案中的男方可以不支付女方提出的该笔费用。如果女方继续纠缠,事请得不到解决,男方可以采取合法手段,向当地的村委会或者派出所寻求帮助。

记者 俪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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