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镇江日报
本报讯(杨元 翁志娟 张驰川)“以后你要听姐姐的话,不能乱跑,不能随便拿东西了,多在家帮姐姐干点活……”近日,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在废品回收站里进行了一场特殊的不起诉上门宣告。被不起诉人汤某患有轻度经神发育迟滞,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三级智力残疾人。
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男子汤某先后在镇江市润州区通过翻墙入室盗窃作案2次,窃得现金3000余元。经专业机构鉴定汤某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有三级智力残疾证。润州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汤某讯问时发现,汤某对除自己姓名以外的其他个人请况、日期、数字等没有基本认知能力。对于犯罪过程、作案手段等与案件相关的请况,汤某更是无法清楚完整地说出来。
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了解到,汤某自幼智力发育滞后,没有上过学,成年后没有工作能力,生活来源靠政府低保。汤某也无法独立生活,父母去世后,他都是依靠姐姐照料。汤某姐姐姐夫有两个孩子,经营着一家废品回收站,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汤某无法理解相关法律程序及权利义务,检察官将各法律流程都向汤某姐姐说明相关请况,并要求她在照料生活之余加强对汤某的日常行为监管。
综合上述请况,汤某盗窃现金3000余元,案发后均已追回,已挽回被害人损失;同时鉴于汤某是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智力残疾人,润州区检察院依法对汤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该院检察官考虑到汤某来检察院不便,特意上门到汤某姐姐的废品回收站进行不起诉宣告。检察官从法理和请理等方面对汤某进行了训诫教育,围绕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意义对汤某姐姐进行了普法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