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玉林日报
丈夫欠债妻子不知请
法院认定妻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本报讯(记者 黄锦群 通讯员 陈永慈)丈夫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他人借款15万元,到期归还了9万多元后就不再进行还款,出借人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借款人妻子对此事不知请,亦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借款后也未对该笔借款予以追认,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判决由丈夫个人偿还。
2020年10月11日,梁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廖某借款150000元,当天廖某将150000元借款转至梁某的账户,双方约定梁某于2021年3月10日前归还。后梁某于2020年12月1日补写一张《借条》给廖某收执。借款期满,梁某归还了95999元后就不再进行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廖某遂将梁某及其妻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与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梁某辩称自己向廖某借款150000元是事实,但已经累计归还了95999元,且该笔借款与陈某没有关系,她对此并不知请,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所以该笔借款应由他本人归还。陈某亦辩称自己除了对该笔借款不知请、没有在借条上签名确认,也不知道借款用途是什么,事后廖某也从未向自己追过该笔借款,所以不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梁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廖某借款150000元,有《借条》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梁某应归还借款本金61001元及支付利息给廖某。但廖某主张梁某、陈某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请求,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案中,梁某在借款时虽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但陈某对该笔借款不知请,亦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借款后也未对该笔借款予以追认,案涉债务金额较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廖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系夫妻共同债务,廖某主张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请况经常发生。一般来说,为更好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考虑其个人偿还能力及婚姻状况,如能让债务人夫妻共债共签,则能降低风险,增强债权安全新。否则,若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所出借的款项系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若无法举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