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安徽日报
孟大爷早年离异,他独自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伦。孟大爷由于年轻时劳累过度,现在身体虚弱,还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常见老年病,因儿女很忙,指望不上,就请了一个保姆照顾自己。孟大爷虽然每月有7000元的养老金,但仍难以支撑基本生活费、要费和保姆费的开支。2个月前,孟大爷又生了一场大病,以前的积蓄都贴了进去,虽经住院治疗转危为安,但需要不少钱用于后续的康复治疗,而且担心复发,于是就开始要求儿女按月给赡养费,以备不测。可他的一对儿女说,父亲的养老金本来是够花销的,可他擅自雇佣保姆,才造成入不敷出的。现在养老金不够用了,还可以用房产担保贷款来支付一切开销,所以他们可以不给赡养费。那么,这对儿女的说法能够成立吗?
【说“法”】
这对儿女的说法显然错误。现在多数老人有房产、有养老金,不同程度减轻了儿女们在经济上供养的压力,但老人有房有养老金并不能成为儿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首先,老人不论经济状况如何,子女都有给赡养费的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方面把握:第一,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要父母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子女就有义务给赡养费,而不论父母的年龄是否已满60周岁以及有没有养老金等收入。父母的房产和养老金等合法收入不能替代子女的赡养费。第二,即使父母没有出现生活困难的请形,但只要是无劳动能力了,子女也得给一定数额的赡养费。这是儿女履行赡养义务和尽孝的重要体现,并不是说父母经济水平良好时,子女就不需赡养父母了。当然,有没有养老金等收入决定着赡养费给付的标准和数额有所不同。第三,这里的“赡养费”包括父母的基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费用、住房费用、必要的经神消费支出等。
其次,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有权得到必要的照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孟大爷因身体虚弱,患有多种老年病,而又指望不上儿女们从生活上给予照料,他当然可以雇请保姆来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
再次,以房养老必须出于老年人的自愿,不能强迫。《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以房养老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失独家庭、孤寡老人、老年贫困者,而且必须是老人完全自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老人以房养老。因此,孟大爷的儿女说父亲可以用房产担保贷款来满足各项开支,也是错误的。
总之,孟大爷虽然有养老金,但在生病住院之前已经入不敷出,加之还要做康复治疗,显然属于生活困难,所以儿女有义务按月给付赡养费。当然,具体给多少,这要根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孟大爷的实际需要﹑子女的经济能力以及平日对父亲的照料程度等方面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