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发生时,李萍已经57岁,之前生活的主要来源是吴斌的务工收入,吴斌的两个儿子已经成年并已结婚成家。而吴斌的母亲一直跟随小儿子一家生活,吴斌的生父、继父和岳母已经去世。
法院:岳父无权分配,妻子母亲可适当多分
法院经过审理,首先认定吴斌的两个儿子与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有效,并明确上述赔偿款中实际应包含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内容,吴斌的母亲有权主张分割上述赔偿款。
关于吴斌的岳父能否获得赔偿款的问题,法院认为,其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没有吴斌的签字,因此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吴斌的岳父育有5个女儿,5个女儿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故其不是吴斌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又因为其作为吴斌的岳父,不属于吴斌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因此也无权分配死亡赔偿金。
那么,吴斌的母亲到底应分得多少赔偿款呢?法院认为,吴斌母亲应获得的款项由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两部分组成。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有关规定,法院认定本案中符合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件的是吴斌母亲和妻子。
至于死亡赔偿金部分,法院认为,本案中吴斌的死亡赔偿金应由赔偿款减去已开支的丧葬费、吴斌母亲和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组成,经计算为63万余元。有权分得死亡赔偿金的人应为吴斌的近亲属,包括吴斌的母亲、妻子及两个儿子。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吴斌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便一直在女方家中生活,李萍作为死者的妻子,受到的经神伤害最大,且其主要生活来源为吴斌的务工收入,故应当多分。吴斌的母亲年岁已高,体弱多病,但其一直跟随小儿子一家生活,且还有两个儿子对其赡养,也多分但应比李萍少。吴斌的两个儿子已经成年,应适当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