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唐山市中院审理查明,俏江南与唐山城投公司于2011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自2013年9月23日起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持续处于被告城投公司所设定的抵押状态,原告客观上无法办理相关产权证并取得所有权。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唐山城投返还原告俏江南公司购房款约6966.76万元,并赔偿原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滞纳金共计约101.74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已付购房款的0.2倍)约1408.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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