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市女子代某甲离婚后与男友宋某某到江苏打工,但代某甲的兄弟和两个儿子怀疑是其男友导致离婚并拖拽她外出务工,因无法联系上代某甲,积怨已久的三人将宋某某捆绑到电线杆上进行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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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起诉决定书。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陈某甲、陈某丙采用殴打、捆绑的方式非法拘禁他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代某某,男,1975年生,初中文化,务农;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生,初中文化,装修工人;被告人陈某丙,男,1995年生,初中文化,装修工人。
2021年底,代某甲与男友宋某某到江苏务工。2022年2月21日,二人返回紫云途中,代某甲给妹妹打电话让她来接,代某甲的兄弟代某某和两个儿子陈某甲、陈某丙也得知了此事。
因代某甲的以上亲属均认为代某甲离婚是宋某某造成,且系宋某某强行拖拽代某甲外出务工,故对宋某某积怨已久。
当日17时左右,几人驾驶两辆轿车前往代某甲告知的地点准备接其回家,至某中学附近路段时,恰好遇见宋某某。由于没见到代某甲,电话也无法接通,亲属们便认为代某甲被宋某某躲藏起来。
于是,代某某下车揪住宋某某衣领质问,陈某甲、陈某丙相继下车对宋某某拳打脚踢,怕宋某某逃跑,三人用电缆线将宋某某捆绑在某中学对面一电线杆上,对宋某某继续拳打脚踢,代某某在路边捡起一根木棒对宋某某实施殴打。
随后,围观群众越来越多,均上前加以劝阻并报警,18时左右,民警将宋某某松绑,宋某某到紫云县人民医院检查。经鉴定,宋某某当日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陈某甲、陈某丙采用殴打、捆绑的方式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潇湘晨报记者 蒋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