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今晚报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八旬老人起诉孙子的赡养纠纷案件。
80多岁的张女士共育有四儿一女,小赵的父亲排行老大。2016年3月,张女士的儿子们协议约定:母亲的赡养费由兄弟四人共同承担。然而,才过了两年,小赵的父亲就病故了。
2021年底,张女士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开始由三个儿子轮流提供吃、住及护理。张女士的三个儿子提出,小赵已成家立业,其父生前分得的张女士的房屋等均已由小赵继承,他也应继承父亲的赡养义务。张女士对此表示认可。但小赵认为,乃乃还有其他子女,应该由他们承担赡养义务。
柯城法院审理认为,孙辈对祖辈承担赡养义务,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祖辈需要赡养;二是祖辈的子女已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三是孙辈有负担能力。小赵父亲去世,张女士尚有其他子女可承担赡养义务。在此请况下,张女士要求小赵承担赡养义务,与法规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摘自《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