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女子离世后,已与其生父离婚的继母主张继承权
继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关系可继承遗产
本报讯(记者李国 通讯员孙健)唐某年幼时母亲离世。在她十岁时,其父亲唐强(化名)与秦女士登记结婚,从此,她由父亲和继母共同抚养至独立生活。继母与生父离婚后,唐某在一次事故中离世,没有血缘关系的继母能要求继承其遗产吗?2月6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判决秦女士继承唐某遗产的20%。
唐某成年后与邹先生结为夫妻,生育一个儿子。2009年,唐某父亲唐强与秦女士协议离婚。2021年5月21日,唐某与唐强在一次事故中同时身亡。后来,邹先生与秦女士因为唐某的遗产继承问题引发纠纷,诉至潼南区人民法院。邹先生认为,秦女士只是唐某的继母,而且她已与唐某父亲离婚,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唐某的全部遗产应由他和儿子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秦女士与唐强结婚时唐某尚未成年,并共同将她抚养至独立生活,秦女士与唐某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继母与生父离婚而自然解除,故秦女士仍系她的法定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继承权。涉及具体继承份额,综合秦女士抚养唐某的具体年限及居住生活请况等因素,法院依法确认秦女士继承唐某遗产的20%,其余遗产部分由邹先生和唐某儿子继承。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更符合民间善良风俗和老百姓的通常认知。”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说,这里“抚养关系”的深层价值取向,是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实质要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