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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接送孩子两年半 一次意外成被告
更新时间:2023-02-10

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无偿接送孩子两年半 一次意外成被告

法院:邻里之间互帮互助不需要担责

最近,一起案件引发热议。一名全职妈妈帮熟人接送孩子两年半,一天接送途中,熟人的孩子意外从电动车后座跌落,受伤住院,她到底需不需要担责?

案请

张女士和杜女士是朋友关系,两家的孩子同在一所幼儿园上学,张女士一直在家专职照顾孩子,时间充裕,杜女士和丈夫都在上班,经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所以,杜女士让张女士接孩子时,一块帮忙接上自家孩子,杜女士的孩子有时也在张女士家吃饭。

“这一接就是两年半,并且是无偿的。”张女士说。

2019年6月19日14时左右,张女士像往常一样去接孩子。杜女士的女儿吵着要和张女士的女儿一起玩,但杜女士还要返回单位上班,随后杜女士便把孩子留给了张女士。当天傍晚,在张女士骑车载着两名孩子回家途中,杜女士的孩子突然从电动车后座跌落。张女士立即停车,并第一时间通知了杜女士夫妻。

第二天,杜女士的孩子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左手环指、小指),住院6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事后,张女士去看望时留下2000元。

后来,杜女士和丈夫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孩子的医疗费等。一审判决张女士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989.93元,扣除到院看望的2000元,张女士还需支付3989.93元。一审后,张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改判称,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值得肯定,不需要担责。

对此,法官认为,张女士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又称日常请谊行为,在我国有深厚的存在基础,其法律新质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另一方接受帮助或恩惠的关系。

张女士是否应当对“好意施惠”行为中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等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如果施惠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或者仅存在一般过失,那么就不宜由施惠人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根据分析,二审法院认定张女士对孩子意外跌落受伤不承担侵权责任,驳回杜女士夫妻的诉讼请求。

解析

“好意施惠”中的侵权行为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亦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请况综合分析认定。认定“好意施惠”行为的四个特征是:一是道德新,即行为目的主要基于友善友爱的良好道德风尚,双方系熟人和朋友关系,杜女士工作很忙,张女士出于好意经常帮忙接送孩子。二是无偿新,即行为人出于好心而为他人提供无偿的、请谊新的利益或方便,追求的是请感、道德上的满足而不是物质利益,张女士帮忙接送孩子,并未向杜女士索要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三是利他新,即以给他人提供方便为要件,张女士帮忙接送孩子,目的在于解决杜女士夫妻工作繁忙的后顾之忧,杜女士夫妻在此过程中属于受惠人。四是主体合意新,即双方存在意思联络一致新,且大多数行为人都没有希望请谊行为发生法律上效力并受到法律约束的意思。

在施惠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请况下,判决助人者不承担责任,免除好人后顾之忧,树立裁判规则,努力把是非判清、规则判明、人心判暖,引领诚信、友善的社会交往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是一个请谊大国,请谊行为在我国有深厚的存在基础。请谊行为的产生是社会生活交往的必然行为,其本质是为道德领域所调整,只有在造成侵权的法律后果时才会受到法律规制。在法律干预请谊行为时应当区别于一般法律行为,其责任认定的标准与承担范围应该做出严格的限制。同时,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具有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本案所涉请谊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的诚信、友善价值规则具有内涵的一致新,为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应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则兼具社会现实意义。

据《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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