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夫妻离婚,小孩归女方抚养。女方未经男方同意就给孩子改了名字,男方得知此事后与女方发生了争执,两人大吵了一架,闹得很不愉快。男方一怒之下不肯再付孩子抚养费给女方,并要求由自己抚养孩子。请问这种请况该如何处理? 贾先生
【解答】
贾先生,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请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离婚后一方擅自给孩子改名字,另一方不得拒付抚养费,至于擅自给子女改名行为是否合法,需另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