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周到上海网年近七旬的老谭,不久前被刚满十岁的孙子小小谭告上了上海奉贤法院——当然了,小小谭的法定代理人,是他的父亲,老谭的儿子,小谭。
和许多儿子告父亲、弟弟告哥哥的桥段一样,都是卖房惹出来的事儿。儿子和儿媳妇觉得,明明约定小小谭应得的售房款为82万元,老谭却只给了72万元,剩下的钱得补。而老谭委屈的点则在于,卖房时儿子写过一份10万元的欠条,因此卖房款里的10万,他觉得是可以抵扣的。
那么,老谭到底该不该再给孙子这10万元呢?
儿子欠的钱,老人想从给孙子的售房款里扣
老谭与小小谭是坐落于奉贤某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两人于2022年6月9日一致同意将涉案房屋出售。
此后,老谭和小小谭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售房款中,小小谭应得的款项为82万元。还约定了老谭应在收到售房款后,将82万元支付给小小谭的监护人,也就是老谭的儿媳妇阿红的账户上。同时约定:老谭先将首付款33万元支付给阿红的账户;老谭承诺收到诉争房屋尾款后再将49万元支付给阿红账户。
不过,小小谭一家三口发现,老谭只打了72万元售房款。经过多次催讨,老谭仍拒绝支付剩余10万元售房款。于是,由小谭作为法定代理人,小小谭把老谭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老谭支付剩下的10万元。
现在起诉我,我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老谭却是十分委屈。原来,同意卖房当天,儿子小谭写过一份《欠条》,载明小谭向老谭借取人民币10万元。借的钱从2022年6月15日开始每月归还1,000元,为期一年。从2023年6月15日开始每月还2,000元。老谭说,银行卡当时在中介手上,需要儿子和媳妇同意才会给自己。而卖房后小谭要求老谭写的条子(也就是《补充协议》),“他们写好的让我签字,我自己不识字的,我叫他读出来,读好以后我就签字了,然后这个卡中介就给我了。”
老谭认为,尾款里有10万元是小谭花掉了。“我不会弄银行相关业务,银行的人问儿媳妇阿红转多少?是阿红说的数。孙子问我要10万元,我不用给的,应该是扣除我儿子拿掉的10万元。他们一家三口用的。”
虽然说得断断续续,但老谭的意思很明显——既然都是给孙子一家三口用的,那么儿子欠的10万块,直接从给孙子里的售房款里抵扣不行吗?
法院:主体不同,如需抵扣需征得同意
奉贤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款项是否已经抵扣或者是否可以抵扣。
老谭虽然主张诉争款项在其银行领款时,原告监护人已同意抵扣,但对此没有举证证明。且小小谭监护人到庭后予以否认,故老谭的该主张不成立。
关于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虽然小小谭的监护人小谭也欠被告10万元,但两者主体不同,如需抵扣不但需要征得全体监护人的同意,还必须征求原告本人意见,尤其不得损害被监护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直接抵扣显然会损害被监护人,也就是小小谭的利益,故诉争款项依法不能予以抵扣。老谭的债权可依法另行主张。
本案中,诉争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名下,并已经售出,房款两清,现原告小小谭主张按约分割售房款,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老谭支付原告小小谭钱款10万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