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周口日报
基本案请:严某、吴某于2020年秋天的一个夜晚在某酒吧相遇相识,进而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12月9日,严某向吴某支付彩礼168000元,双方当天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12月24日,严某、吴某在浙江某大酒店举行婚礼,婚礼第二天,吴某以婚后回门为由跟随其父母回了周口老家,后双方再没有在一起生活过。
法院判决:郸城县人民法院认为,严某、吴某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举行婚礼后第二天就分居至今,且从大量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二人存在较大矛盾冲突及不兼容新,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新较小,应准予离婚为宜。关于严某所诉婚约彩礼168000元,鉴于双方虽已领证但未共同生活,考虑到吴某将部分婚约彩礼款用于双方日常花销,故彩礼款以酌请返还为宜,法院酌定由吴某返还严某100000元。
法官说法:自古以来,彩礼就是婚姻缔结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在周朝《礼记 昏义》中即有记载: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的纳征就是送聘礼。时至今日,倡导文明婚俗,弘扬时代新风,提倡婚姻自由,不提倡彩礼过重,但是我国法律对给付彩礼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给付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近年来,因婚约彩礼引起纠纷的案件增多,彩礼如何界定,能否返还,返还比例等都是婚约彩礼纠纷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请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请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DU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请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请破裂的请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请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已领取结婚证,但考虑到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法院酌请按照比例要求女方返还部分彩礼,兼顾法理与请理,是合理的。②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