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北京晚报
比赛受伤
学校被判担责八成
15岁的王某在校际篮球赛中受伤,认为学校处置不当,导致自己遭受巨大损失,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通州法院判决,学校需承担80%的责任,向王某赔偿7万余元。
王某在代表本校和其他学校篮球队比赛时,右肩和对方队员的头部相撞,之后被诊断为右锁骨骨折,住院5天,并构成十级伤残。王某说,他受伤后一直在场边等待比赛结束才被安排返回学校,而且是他自己联系的家长。他起诉本校,要求赔偿他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14余万元。
学校则说,王同学受伤的时候离比赛结束只剩2分钟,现场医护人员对他进行了简单的检查。比赛结束后,大巴车去医院不方便,所以准备先回校换小车,但到学校时,王某父亲已经到了,因此是王某父亲送至医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代表学校中学参加非学校内部的体育竞赛过程中受伤,学校作为王某参赛的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同时,学校没有制定关于学生受伤的应对预案,也没有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存在过失。当然,篮球具有机烈对抗新和风险新,已满15岁的王某应当知道相应风险,而仍然参加竞赛,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学校对王某的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7万余元。
法官表示,针对中小学生,学校应承担更多的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