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南宁晚报
离婚协议变动,转给前妻的钱能要回吗?
法院:原告向被告转款50万元属不当得利的主张不予采信,驳回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苏灵园 赵苑彤
本已签订协议好聚好散,男方却“出尔反尔”,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前妻返还其在离婚后所获得的“不当得利”。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前妻返还“不当得利”
2018年12月,市民王先生与李女士协议离婚时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债权债务分配及分割双方共有财产,由女方抚养儿子并承担所有抚养费用。2020年,李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王先生在该案中提出反诉,法院撤销了双方《离婚协议书》中除解除婚姻关系外的内容。判决生效后,双方并未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先生认为,李女士在离婚后因《离婚协议书》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已经构成不当得利,遂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向其偿还不当得利50万元。李女士辩称,她所收款项系赠与而非不当得利,其中2万元有明确转款备注,剩余48万元系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银行贷款后将借款汇给原告,无论是原告个人使用还是夫妻共同使用,原告都负有偿还的义务,现原告要求她返还该笔款项,认为债务应由她一人承担,与法律规定不符。
法院经审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此,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向被告转账的款项共计50万元,主要分成三部分。一是原告于2019年6月向被告转款40万元,被告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即向信用社偿还了于2018年1月所贷的贷款,原告对该事实亦予以确认,故该40万元系基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所支付的款项,且被告随后已将该笔款项实际用于还贷,并未实际获利,该笔款项不属于不当得利。
二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2万元。有备注的均有明确的祝福或赠与目的,没有备注的转账金额亦具有“520”“1314”等表达爱意的特殊含义,可以认定原告作出上述转账时具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故被告基于赠与关系获得的上述转账亦不属于不当得利。
三是原告主张其向被告转账的其余款项8万元。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进行确认的前提下,对财产分割、债务分担进行了约定,其中包括男方每年向女方支付15万元分红的给付新约定。此外,对于债务分担的方式,在双方约定由男方承担的请况下,对于信用社的贷款,原告亦是通过向被告转账再由被告向信用社偿还的方式来承担,可见双方《离婚协议书》是包含有给付内容的。
虽然该协议书除解除婚姻关系外的内容,已被法院通过民事判决书予以撤销,但撤销的后果仅为双方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约定无效,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关系及共同债务的新质并未予以否定,双方可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重新分割,离婚后的转款行为可作为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或可在重新分割后予以相应扣减,但无论如何,均不应认定被告取得上述款项的行为系不当得利,其取得款项的依据应为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关系,只是该法律关系范围需待双方重新确认。
综上,原告主张向被告转款的5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法院不予采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