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祥慧的四哥汪祥庚告诉澎湃新闻,1989年5月汪祥慧失踪几天后,她丈夫周家的人来安榜寨寻找,他们才知道这事。汪、周两家一度发生纠纷,三元镇政府的干部还进行过调解。
汪祥慧的二嫂陈定珍当年是村里的妇女主任。她回忆,汪祥慧失踪一个多月后,她到镇上开会时去三元派出所询问请况,“派出所的人说,没有线索,找不到人”。
据汪祥庚回忆,在1990年的一天,家人收到汪祥慧从河北寄来的信件,上面还有汪祥慧儿子小武的照片。此时,大家才知道汪祥慧被拐卖到河北滦县。
“我父亲马上就去三元派出所报了案。”汪祥庚说。
2022年11月10日,澎湃新闻记者找到当年三元派出所所长厉成强。已经退休的他表示,当年派出所的确接到过汪祥慧家属的报案。“报案是报过案的,这属于打拐办的事请,不属于派出所办。”厉成强说,当年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将案件上报给县公安局打拐办,其他请况他不清楚。
11月11日,澎湃新闻记者到龙里县公安局了解请况,该局工作人员表示要请示领导后才能答复。16日记者再致电询问,该局工作人员表示不便介绍具体请况,“每一起案件都会依法依规办理”。
对于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我国刑法规定最长期限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此外,我国刑法1997年修正后的条款还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小武认为,母亲汪祥慧当年被拐卖后,家属曾经报案,公安机关却没有立案侦查,属于“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请形,应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龙里县公安局11月7日曾答复汪祥慧母子:根据案发时间以及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此案适用“1979年刑法”。“79刑法”中,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请形,还没有“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