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请:丁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丁某与王某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不久,两人开始分居。此时,丁某觉得这样的婚姻生活没有理由继续下去了,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也觉得这样的婚姻生活是不幸的,因此对离婚表示同意,但他提出,由于自己收入较少,要求丁某返还结婚前给付丁某的共计3万余元的彩礼钱,以保障自己的生活。这笔钱,王某有权要求丁某返还吗?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请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王某与丁某离婚后,如果王某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给付丁某彩礼钱,且有证据证明自己生活困难,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有权要求丁某返还彩礼。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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